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粵民申637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邱東蘭,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國建,男,系邱東蘭配偶。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1幢6樓601室。
法定代表人:蔣凡,系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琳,廣東商達(福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寒梅,廣東商達(福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友權,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仁壽縣。
再審申請人邱東蘭因與被申請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二審被上訴人張友權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終226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邱東蘭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以淘寶公司盡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要求的網絡交易平臺應盡的義務,而認為退貨的損失是由邱東蘭造成,缺乏證據及法律依據。淘寶公司明知邱東蘭收到返回的手機后再退回所購買手機才不至于權益受損,但淘寶公司在邱東蘭未收到退回的貨物的情況下,已經將貨款支付給了商家張友權,致使邱東蘭權益受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淘寶公司應負連帶責任。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再審本案。
淘寶公司提交意見稱,淘寶公司不是案涉買賣合同的相對方,已盡到法定的審查義務,并向邱東蘭提供了商家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且在邱東蘭申請客服介入后已積極處理,支持了邱東蘭退貨退款等主張,采取了必要措施。綜上,淘寶公司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邱東蘭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淘寶公司是否應當對張友權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邱東蘭并非將自己實際收到的商品退還給商家張友權,導致商家拒收。在此情況下,淘寶公司駁回了邱東蘭的售后服務并無不當,且淘寶公司已及時通過淘寶旺旺通知邱東蘭,故二審法院認為淘寶公司將案涉貨款轉至張友權系邱東蘭寄錯商品所致,有事實依據。淘寶公司作為網絡購物平臺,向邱東蘭披露了商家張友權的信息,且在案涉交易的處理中未違反法定義務。邱東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要求淘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理據不足。
綜上,邱東蘭的再審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邱東蘭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林修凱
審判員  黃湘燕
審判員  楊 靖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彭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