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蘇民申270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瞿建華,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昆山京東尚信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千燈鎮圣祥東路25號2號。
法定代表人:張雱,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瞿建華因與被申請人昆山京東尚信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貿易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5民終53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瞿建華申請再審稱,1.瞿建華主張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提供了充分的證據,有權向京東貿易公司主張返還購物款及懲罰性賠償。2.案涉產品沒有合法的進口來源,供貨來源不明,京東貿易公司沒有盡到基本的進貨查驗義務。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京東貿易公司在審理中提出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不屬規范性法律文件,不應在裁判文書中引用。綜上,請求對本案再審,改判支持瞿建華一審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關于瞿建華能否向京東貿易公司主張購貨價款十倍的賠償問題。首先,關于京東貿易公司是否盡到查驗義務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宾慕ㄈA主張京東貿易公司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需以京東貿易公司主觀上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依然銷售為前提。本案京東貿易公司核查了經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衛生證書,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作為我國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機構,其頒發的衛生證書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可信度,一、二審判決據此認定京東貿易公司有理由相信涉案產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已經盡到了必要的查驗義務,并無不當。瞿建華提出的京東貿易公司未盡到查驗義務的申請再審理由依據不足,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依據查明事實,瞿建華曾于2015年8月7日在京東貿易公司處購買“2H&2D精の自信黑瑪咔片”(以下簡稱涉案產品)并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京東貿易公司返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后該案在二審中調解結案。在該案訴訟前后,瞿建華又分七次在京東貿易公司處購買了共計40瓶涉案產品,在上述案件審理前后再次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京東貿易公司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綜合瞿建華購買涉案產品的時間、次數及數量情況等,顯然超出了為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普通消費者的合理數量及方式。一、二審判決據此認定瞿建華不屬于為日常生活需要消費購買涉案產品,其行為具有營利性,且有悖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因此,瞿建華提出的京東貿易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再審理由依據不充分,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瞿建華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瞿建華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高 洪
審判員 楊 雷
審判員 潘 賓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汪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