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湘民終624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歐陽寨飛,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龍,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燦洪,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廈門兩岸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街道海景東路18號4樓A06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宏華,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縣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陽縣西渡鎮蒸陽大道221號。
負責人:李孝古,該行行長。
上訴人歐陽寨飛因與被上訴人廈門兩岸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商品交易中心)、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縣支行(以下簡稱農行衡陽縣支行)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4民初30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歐陽寨飛上訴稱:一、本案一審法院未經開庭審理,就駁回了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農行衡陽縣支行的起訴,屬于程序違法,應當予以糾正。農行衡陽縣支行作為被告主體資格是適格的,其是否承擔連帶責任需經實體審理認定,本案未經實體審理即駁回對其起訴顯然不當。二、本案屬于因非法期貨引起的期貨交易糾紛,非專屬管轄,且無仲裁約定,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糾紛、侵權糾紛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本案管轄。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本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返還款項,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上訴人作為接受貨幣一方,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又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本案屬于通過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上訴人即買受人,故上訴人住所地的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根據民訴法二十八條及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本案侵權結果發生地為上訴人住所地,其住所地的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亦具有管轄權。請求撤銷原裁定,本案由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或移送至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歐陽寨飛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其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原告在廈門商品交易中心交易系統中的開戶(賬號:05×××43)和全部交易無效;2、依法判令廈門商品交易中心返還原告款項118061.43元;3、依法判令農行衡陽縣支行對以上訴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北景钢?,上訴人歐陽寨飛起訴要求確認與被上訴人廈門商品交易中心之間的交易無效并返還資金。涉案交易合同與歐陽寨飛、農行衡陽縣支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并非同一法律關系,被上訴人農行衡陽縣支行亦并非涉案交易合同的相對方。故農行衡陽縣支行并非本案合同糾紛的適格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惫试瓕彿ㄔ涸诠茌牣愖h審查階段裁定駁回對農行衡陽縣支行的起訴并無不當。上訴人稱未經實體審理駁回被告起訴屬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痹摋l例第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备鶕显V人即原審原告歐陽寨飛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本案系因上訴人歐陽寨飛在被上訴人廈門商品交易中心所設立的平臺進行交易所產生的糾紛。被上訴人廈門商品交易中心的營業執照顯示,其經營范圍中并未包含期貨交易,且其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上訴人之間的交易活動符合上述期貨交易的規定。故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不屬于期貨交易糾紛,應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確定管轄正確。上訴人稱本案由中級法院管轄及依據侵權糾紛確定管轄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上訴人歐陽寨飛爭議標的即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內容為合約交易服務,并非給付、接收貨幣或者網絡購物合同。故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中“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及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關于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管轄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睆B門商品交易中心作為平臺服務提供方,其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廈門商品交易中心住所地均位于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本案訴訟標的額為118061.43元,本案應當移送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處理。
綜上,上訴人提出本案由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或移送至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廈門市滄海區人民法院處理”應屬筆誤,本院予以糾正為“本案移送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海洲
審 判 員 陳 輝
審 判 員 陽勇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甘雯雯
代理書記員 甘雯雯